按照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管理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21号)、《关于明确门诊慢特病复审标准及调整部分病种细分名称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6〕85号)要求,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6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慢特病医保待遇。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资格复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病种
(一)复审期限2年(5个病种):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骨髓炎、病毒性肝炎、甲状腺功能异常、结核病;
(二)复审期限3年(1个病种):支气管哮喘;
(三)复审期限5年(6个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
二、复审资料

三、复审途径
门诊慢特病复审与门诊慢特病首次申请流程一致,参保患者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携带身份证、相关门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报告等佐证材料,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一)线上办理
“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在线办理模块中,“门诊慢特病认定”—“复查评估”按提示填报并上传相关复审材料(暂不支持为他人办理)。
(二)线下办理
参保人可前往参保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职工参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居民参保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指导办理。
(三)相关要求
复审对象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申报资料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定点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符合政策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备案,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应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待遇将被终止。
四、复审对象
本次复审对象为十堰市本级门诊慢特病待遇结束日期在2026年12月1日的参保人员。其中,对提出复审申请当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若复审前一年内有相应病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结算记录的,申报材料仅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予以审核通过,此后相应病种“免复审”,按规定连续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温馨提示:
(一)参保患者复审通过的,其门诊慢特病待遇继续顺延;复审未通过的,待遇到期后自动中止。
(二)参保患者未在门诊慢特病待遇享受资格结束日期提交复审申请的,待遇到期后自动中止。
(三)参保患者待遇到期,在年度内申请复审后,按门诊慢特病复审标准进行认定;在年度内未提交复审申请的,待遇到期后,需要按门诊慢特病待遇准入标准重新认定。
(四)请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复审,如有疑问可联系市医保局职工医保科,咨询电话0719-8628009,请注意分辨,谨防电信诈骗。
附件:2026年12月门诊慢特病待遇到期人员名单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1月5日
编辑:刘源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