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

时间:2026-11-05 17:30 来源:郧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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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47号

本院在执行余百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百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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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余百山,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西街。

执行标的:40740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26)鄂0322执492号

执行依据:(2025)鄂0322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余百山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凡首先向法院提供余百山准确地址,协助法院成功拘传余百山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989

联系人:张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48号

本院在执行刘大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大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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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大庆,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环城西路。

执行标的:借款本息170000元,案件受理1850元

执行案号:(2021)鄂0322执782号

执行依据:(2021)鄂03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大庆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8%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71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49号

本院在执行何姣姣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姣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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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何姣姣,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春桥村。

执行标的:欠款338069元及利息

执行案号:(2026)鄂0322执563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民终3090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姣姣踪迹并协助成功拘传或拘留的,给予2000元奖励;凡是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35969

联系人:吕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50号

本院在执行王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绪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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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绪刚,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

执行标的:借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

执行案号:(2020)鄂0322执491号

执行依据:(2019)鄂032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绪刚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编辑:董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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