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防火期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发布森林重点防火期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重点防火戒严期;遇持续干旱、大风高温等高火险天气,可提前启动、延后终止戒严期。
二、戒严区域
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
三、戒严规定
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严禁在戒严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
(三)严禁在戒严区域内吸烟、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等。
(四)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禁止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域。
(六)严禁在未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落实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林区开展焊接、切割、爆破、冶炼,以及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疫、点烧隔离带等作业。
(七)严禁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带,挤占、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八)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承担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十)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戒严令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19-8667632)报警。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十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10月23日
编辑:李晓静